陕建发〔2016〕197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监理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要求,省厅下发了《关于取消陕西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的通知》(陕建发〔2015〕182号),2015年8月13日起取消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为确保我省工程监理企业平稳过渡,结合我省监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工程监理乙级(含乙级)以下资质的企业,持有省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作为注册人员继续执业,可在企业间变更。但新申请和增项申请监理资质不作为注册人员予以认定。
二、参照住建部《关于征求〈关于允许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建市监函〔2014〕151号)精神,注册在监理企业的二级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经监理企业对其进行监理业务培训,在省注册中心备案后,可在陕担任二类及以下工程的项目总监,并作为注册人员申请乙级、丙级资质。
三、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2.0.8条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委托省监理协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不得收取培训费),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陕西省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担任相应专业监理工程师,但不能作为资质申请注册人员。省级监理工程师取消后,原取得的省级监理工程师证可换发相应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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