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利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障岩土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制定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凡《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甲级、乙级岩土工程项目,统一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丙级岩土工程项目是否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可在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检验、监测的分析与评价,咨询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岩土工程专业规定的其它业务范围内开展执业工作。制度还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必须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检测、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方能执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名义从事岩土工程及相关业务活动。为稳妥推进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的实施,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的过渡期间依据的政策也作了详细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