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简称防震减灾法)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进一步做好我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利用会议、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展板专栏、街头咨询等多种多样的宣传形式,认真组织开展5月12日“防震减灾日”活动,广泛宣传《防震减灾法》,宣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重大意义,宣传震时避险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知识。
通知强调,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城乡建筑布局、避震疏散场所和道路等应急需要,统筹安排应急避震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按照《城乡规划法》、《防震减灾法》和建设部第117号令颁布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的要求,同步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从抗震防灾的角度对城市规划布局、避震疏散场所和道路进行必要的规划,并提倡充分利用地理信息系统,积极建立城市数字抗震防灾系统,与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同步审批,同步实施。
通知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抗震设防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选择合理的结构体系,进行必要的抗震验算,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设置多道抗震防线,精心进行抗震设计,并对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负责;科研、设计等有关单位推广抗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施工图审查机构切实履行施工图审查职责,确保施工图审查质量,确保抗震设防审查质量,并对施工图审查质量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掌握超限高层建筑界定标准,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专项审查制度。
通知指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建成的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学校和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于适当时机组织一次拉网检查。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通知还强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村镇建筑和基础设施抗震设防监管,村镇建筑中的教育、医疗、办公、商业、旅游、娱乐等公共建筑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以及三层以上(含三层)农民自建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抗震标准进行抗震设防。要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有效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性能。要吸取汶川地震经验教训,以全面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为契机,不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全面提高我省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