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持有到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证书》并符合续期换证条件的人员,5月30日前均可提出续期注册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人员可获得新的《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
为贯彻《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及《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开展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换证工作。《注册证书》、《登记证书》续期换证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委托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负责,其办事机构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登记证书》续期换证的初审工作。
据了解,时间安排为2009年5月30日前,申请续期换证人员需将申报材料报所在省级注册机构。7月30日前,省级注册机构将申报材料寄(送)国家注册机构。9月30日前,国家注册机构将核实情况及有关材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2009年11月30日前,城乡规划司完成续期换证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