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未经确认登记和年检、未达到节水要求的用水器材,各类工程均不得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用水器材的监督检查,组织安全监督部门、监理单位、城市供水单位加大监管力度,凡达不到节水规定的工程,责令其整改,达标后方可投入使用,对违规操作的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一经发现,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