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建设厅转发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下发的《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要求今后新建、改建、扩建或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办法》指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须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节能措施中应包含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办法同时对建筑节能信息在施工现场、销售现场的公示时限进行了详细说明。《办法》指出,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将根据《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来源:西安日报 [2008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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