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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监理行业从业自律公约(试行)
交通建设监理行业从业自律公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建设监理执业和经营行为,维护交通建设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及监理行业的声誉,保障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交通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凡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从业的监理人员,均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监理企业自律
 
  第三条 监理企业从事交通建设监理活动,应遵循“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职业准则,切实执行国家和交通部有关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诚信敬业,认真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承担约定的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四条 不得在申请资质等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从事有关监理业务。
  第五条 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监理业务,不越级监理,不违规挂靠承接业务。
  第六条 在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中,坚持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自觉遵守国家和交通部有关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不得弄虚作假、串通作弊、行贿、回扣、围标、竞相压价、超低价抢标以及在招投标活动中互相诋毁。
  第七条 严格按合同约定配置项目监理人员,不挂名虚设或将监理人员在多个项目同时挂名,不随意更换项目骨干监理人员,不使用无资格或未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
  第八条 规范监理行为,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努力提高监理质量和工作效率,不无理拒绝或拖延处理业主和施工企业的合理意见和要求,确保监理项目工作到位、设施到位、责任到位,避免监理工作的重大失误。
  第九条 严格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聘用监理人员,依法维护监理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准时发放工资,提供劳动保护,并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条 不得损害业主和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不泄露受监工程需要保密的事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应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给予赔偿。
第三章 监理人员自律
 
  第十一条 监理从业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自觉履行职业道德准则,行为规范,尽职尽责,坚持工作的服务性、公正性、科学性,严格按合同约定,为工程提供优质监理服务。
  第十二条 不能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在施工企业或材料、设备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不为所监理的项目指定施工队伍和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商;不向施工企业索取钱物,不收受施工企业的任何礼金和礼品,不参与、不干预施工企业正常的用人安排。
  第十三条 不得转借、出卖、伪造、涂改监理资格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资信证明。
  第十四条 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地处理施工质量问题。评定工程质量及统计工程数量,要以准确的测试数据和资料为依据,并对自己签认的各种证据负责。
  第十五条 遵守公共关系准则,同行间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友好合作。不损害同行的声誉,不妨害同行的工作。
  第十六条 按照聘用合同的规定在聘用单位从事监理工作,不擅自离聘,对因个人擅离职守给工程和聘用单位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积极参加监理技术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学习、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法规,努力提高技术、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合同意识、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四章 违约处理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及其从业监理人员如违反本公约,经核实后,由协会或有关会员单位根据违约次数、情节轻重、影响大小、造成损失等情况,给予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对会员单位违反公约行为的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协会会员资格半年、一年,并在协会简讯或《中国交通建设监理》杂志及有关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告;
  (三)取消协会副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单位资格,并解除相应的职务;
  (四)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并在协会简讯或《中国交通建设监理》杂志及有关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告;
  (五)建议有关行政、资质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降低或撤消资质等级等处理。
  (六)因违反公约致使业主和施工企业蒙受经济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对监理从业人员违反公约行为的处理
  (一)由有关会员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二)由有关会员单位按规定进行处分或处理;
  (三)违反公约并违反国家和交通部有关法规人员,由有关行政、资质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严重违反公约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并构成犯罪的人员,由有关行政、资质管理部门处理,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建立信用档案,对违反公约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登记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各会员单位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尊重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处理决定,共同维护好交通建设监理市场的秩序和行业的声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经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2004年5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实施办法由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2:     《交通建设监理行业从业自律公约》(试行)实施办法

  为保障《交通建设监理行业从业自律公约》(试行)(以下简称《公约》)有效实施,根据《公约》第二十三条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08-4-24〗    浏览次数:〖2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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