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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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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单位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国家发改委、建设部、水利部、原电力工业部(国家电网公司)以及国务院各部委都先后发布了有关“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等法规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是指已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事务所,以及兼承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大专院校、科研机关和工程咨询单位。  
  二、监理单位资质
  监理单位资质,是指从事监理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资金数量、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及监理业绩等。
  承担水电水利项目主体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水电水利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担相应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三、各级监理单位的管理和审批
  1.各级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的负责部门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3)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直属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2.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业务跨部门的监理单位设立的资质审批。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监理单位设立的资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直属监理单位设立的资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监理业务跨部门的监理单位的设立,应当按隶属关系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进行资质初审,初审合格的再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监理单位的设立、变更和停业
  1.监理单位开展监理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监理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开展监理业务。
  (1)有合法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工作场所。  
  (2)有与监理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及必要的设备和检测手段。
  (3)有由监理单位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同时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取得法人资格。
  2.设立监理单位的申请书内容
  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填写统一的《监理单位定级申请书》。
  (1)单位名称和地址。  
  (2)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专业资格证明文件及工作简历。
  (3)取得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证书号等。
  (4)单位所有制性质及组织章程。
  (5)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6)注册资金证明。
  (7)主要管理手段。
  (8)拟申报监理业务范围及等级。
  3.监理单位的变更和停业  
  监理单位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先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1)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向原资质审批部门交回原《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资质或者核定等级后,取得相应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2)法人代表变更,或技术负责人变更应向原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3)监理单位歇业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报资质审核部门备案,并交回其《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监理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五、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与监理范围
  1.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其条件
  新设立的监理单位两年内暂不定级,只核发临时《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在有一定业绩后方可申请办理定级。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专业监理。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均应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人担任。监理单位应拥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方法。根据2001年建设部令第102号《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不同等级的监理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如表2—1所示。
  注专业工程类别有: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与生态工程、铁路工  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  
  2.监理单位资质定级的分级审批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监理单位的定级审批。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乙、丙级监理单位的定级审批。
  (3)国务院各工业、交通和水利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直属乙、丙级监理单位的定级审批。
  3.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范围
  (1)甲级监理单位可以跨地区、跨部门监理一、二、三等的工程。
  (2)乙级监理单位只能监理本地区、本部门二、三等的工程。
  (3)丙级监理单位只能监理本地区、本部门三等的工程。
  (4)专业监理,可以在核定的专业监理范围内从事监理业务工作。
  (5)监理单位必须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承接监理业务。
  4.监理单位资质的定期核定和申请升级
  (1)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三年核定一次(水电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两年核定一次)。凡达到上一等级条件的,可以申请升级,不能维持原等级条件的,应予以降级。
  (2)核定资质等级时可以申请升级。申请升级的监理单位必须向资质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1)资质升级申请书;
  2)原《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件;  
  4)《监理业务手册》;
  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资质管理部门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符合标准的,发给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同时收回原《资质等级证书》。
高级专业职称的人担任。监理单位应拥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方法。根据2001年建设部令第102号《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不同等级的监理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如表2—1所示。
  注专业工程类别有: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与生态工程、铁路工  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  
  2.监理单位资质定级的分级审批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监理单位的定级审批。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乙、丙级监理单位的定级审批。
  (3)国务院各工业、交通和水利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直属乙、丙级监理单位的定级审批。
  3.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范围
  (1)甲级监理单位可以跨地区、跨部门监理一、二、三等的工程。
  (2)乙级监理单位只能监理本地区、本部门二、三等的工程。
  (3)丙级监理单位只能监理本地区、本部门三等的工程。
  (4)专业监理,可以在核定的专业监理范围内从事监理业务工作。
  (5)监理单位必须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承接监理业务。
  4.监理单位资质的定期核定和申请升级
  (1)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三年核定一次(水电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两年核定一次)。凡达到上一等级条件的,可以申请升级,不能维持原等级条件的,应予以降级。
  (2)核定资质等级时可以申请升级。申请升级的监理单位必须向资质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1)资质升级申请书;
  2)原《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件;  
  4)《监理业务手册》;
  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资质管理部门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符合标准的,发给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同时收回原《资质等级证书》。 全国水电工程监理资质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水电监理单位的监理资质,由水利部、国家电网公司核准颁发《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5.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1)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中方合营者或中方合作者在正式向有关审批机构报送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合同、章程之前,应当按隶属关系先向规定的资 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符合标准的,由资质管理部门发给《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资质审查批准书》。
  (2)申请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除必须报送设立监理单位的申请书所包括的资料外,还应当报送外方合营者或外方合作者的以下资料:  
  1)原所在国有关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批准文件;
  2)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情况;
  3)承当监理业务的资历与业绩。  
  六、监理设施
  (1)建设单位应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信、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
  (2)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3)在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施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  
  七、奖罚  
  (1)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由资质管理部门将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2)罚则: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1)申请设立或者定级、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2)超越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监理活动;
  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
  4)损害委托单位或承包单位利益;
  5)因监理过失造成重大事故;
  6)变更或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核批或备案手续;
  7)聘用不合格监理人员承担监理业务。
发表时间:〖2009-2-26〗    浏览次数:〖1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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