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
(1)“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我国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目的是:
·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参阅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第737号文)。
(3)“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引自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第737号文)。
(4)建设部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引自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2001年)。
(5)“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引自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第737号文)。
(6)“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引自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第737号文)。
(7)“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8)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国际上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范畴。
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性质
⑴“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引自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第737号文)。
在国际上把这类服务归为工程咨询(工程顾问)服务。
⑵“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任务
⑴“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引自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第737号文)。
⑵“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