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查
办理机构: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办理地点: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申办对象:在本省注册的拟申办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申办材料: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一式六份);
2、“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公司监理业绩(含曾监理过的人防工程);
5、“业务手册”(复印件)和曾监理过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明书(复印件);
6、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7、监理工程师的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证书及其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8、关于申办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办理程序:1、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提出申请
2、市人防办受理;
3、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初审,并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4、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其中,符合甲级和乙级资质条件的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符合丙级资质条件的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丙级)证书》,并通知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回市人防办公室,由市人防办公室告知申请单位。
5、申请单位到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取证书及有关资料。
办理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500项
2、国家人防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