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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监理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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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自 机电之家
- 一、什么是监理
- 监理──是指有关执行者根据一定的行为准则对某些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使这些行为符合准则要求,并协助行为主体实现其行为目的。
-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对工程项目建设,社会化、专业化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所进行的诣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
- 二、工程建设监理的性质
- ⒈服务性
- 工程建设监理既不同于承建商(装修公司)的直接生产活动,也不同于业主(客户)的直接投资活动,它既不是工程承包活动,也不是工程发包活动。监理单位既不向业主(客户)承包工程造价,也不参与承包单位(装修公司)的盈利分成。监理单位既不需要拥有大量的机具、设备和劳务力量,一般也不必拥有雄厚的注册资金。它只是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利用自己的工程建设方面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为客户提供高智能的监督管理服务,以满足项目业主(客户)对项目管理的需要。它所获得的报酬是技术服务性的报酬,是脑力劳动的报酬。
- 工程建设监理是监理单位接受项目业主(客户)的委托而全面开展的技术服务性活动。因此,它的直接服务对象是客户,是委托方,也就是项目业主。这种服务性的活动是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来进行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 要不要为被监理方提供服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理单位没有任何合同责任和义务为它提供直接的服务。但是,在实现项目总目标上,参与项目建设的三方(客户、装修公司,监理公司)是一致的,他们要协起手来共同实现工程项目。因此,有许多工作需要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指导、纠正,以便使工程能够顺利进行。
- ⒉独立性
-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理单位是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三方当事人”之一。它与项目业主(客户)、承建商(装修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横向的。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监理单位是独立的一方。监理单位既要认真、勤奋、竭诚地为委托方(客户)服务,协助业主(客户)实现预定的目标,也要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
- 工程建设监理的这种独立性是建设监理制的要求,是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第三方地位所决定的,是它所承担的工程建设监理的基本任务所决定的。因此,独立性是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的重要原则。
- ⒊公正性
-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一方面应当作为能够严格履行监理合同各项义务,能够竭诚地为客户服务的“服务方”,同时,应当成为“公正的第三方”,也就是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排除各种干扰,以公正的态度对待委托方(客户)和被监理方(装修公司),特别是当业主和被监理方发生利益冲突或矛盾时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双方所签订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为准绳,站在第三方立场上公正地加以解决和处理,做到“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
- 对工程建设监理和监理单位公正性的要求,首先是建设监理制对工程建设监理进行约束的条件。因为,实施建设监理制的基本宗旨是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程建设新秩序,为开展工程建设创造安定、协调的环境,为投资者和承包商提供公平竞争的条件。建设监理制的实施,使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一方面,是项目法人(客户)可以摆脱了具体项目管理的困扰,另一方面,由于得到专业化的监理公司的有力支持,使业主与承建商在业务能力上达到一种制衡。为了保持这种状态,首当其冲的是要对监理单位和它的监理工程师制定约束条件。公正性要求就是重要的约束条件之一。
- 公正性还是工程建设监理正常和顺利开展的基本条件。监理工程师进行目标规划、动态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工作都是为力争在预定目标内实现工程项目建设任务这个总目标服务。但是,仅仅依靠监理单位而没有设计单位、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的配合是不能完成这个任务的。监理成败的关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与承建单位以及项目业主进行良好合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而这一切都需要以监理能否有公正性作为基础。
- 工程建设监理的公正性是承建商(装修公司)的共同要求。由于建设监理制赋予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具有监督管理的权利,被监理方(装修公司)必须接受监理方的监督管理。所以,它们(装修公司)也要求监理单位能够办事公道,公正地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 公正性是监理行业的必然要求,它是社会公认的职业道德准则,也是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
- ⒋科学性
- 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技术服务,要求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科学的准则。
- 工程建设监理的科学性是由其任务所决定的。当今工程复杂程度、功能、标准要求越来越高,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涌现,参加组织和建设的单位越来越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风险日益增加。所以,只有不断地采用新的更加科学的思想、理论、方法、手段才能驾驭工程项目建设。
- 工程建设监理的科学性是由它的技术服务性质决定的,它是专门通过对科学知识的应用来实现其价值的。因此,要求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开展监理服务时能够提供科学含量高的服务,以创造更大的价值。
- 监理工程师即要富有工程经验,又要具有应变能力,要进行创造性的工作,以科学的态度,用科学的方法来完成这项工作。
- 三、工程建设监理的目的
- 目的──通过监理工程师谨慎而勤奋的工作,力求在计划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内实现建设项目。
- 由于工程建设监理具有委托性,所以监理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客户)的意愿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协商确定监理服务范围和业务内容。既可承担全过程监理,也可以承担阶段性监理,甚至还可以只承担某专项监理服务工作。
- 工程建设监理要达到的目的是“力求”实现项目目标。因此,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将不是,也不可能成为任务承包商的工程承保人或保证人”。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供应材料和设备谁负责,而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甲、乙方”之外的“第三方”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则没有承担他们双方义务的义务。
- 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技术服务性质的活动。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只承担服务的相应责任。它不直接进行设计,不直接进行施工,不直接进行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工作。因此,它不承担设计、施工、物资采购方面的直接责任。工程建设监理是提供脑力劳动服务或智力服务的行业。由于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的存在,使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更高,速度更快,质量更好。它能够使粗放型的工程管理变成科学的工程项目管理。因此,监理单位只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的监理责任。也就是在监理合同中确定的职权范围内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如果超出他的职权范围的限制而涉足其专业以外的领域,就使他自己不必要地为过失承担难以防范的责任,或许还有合同责任;更不应试图对其不具备资格的事提出咨询意见,这样做对雇主与项目经理都极有好处。
- 在实现建设项目的过程中,外部环境潜伏着各种风险,会带来各种干扰。而这些干扰和风险并非监理工程师完全能够驾驭的,他们只能力争减少或避免这些干扰和风险造成的影响。所以,对于提供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来说,他不承担其专业以外的风险责任。他虽不能保证项目一定在预定目标内实现,但在政府有关部门和监理行业组织的规范下,出于职业道德的良知,基于他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方面的考虑他们会竭尽全力为在预定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范围内实现项目而努力工作。
- 四、监理的任务
- 工程建设监理的中心任务就是控制工程项目目标,也就是控制经过科学的规划所确定的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简言之就是“三控,两管,一协调”。既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各方关系。
- 五、监理单位与业主、被监理单位的关系
- 监理单位与业主(客户)的关系:
- ⒈是平等的关系
- ⒉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
- ⒊是经济合同的关系
-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装修公司)的关系:
- ⒈是平等的关系
- ⒉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 六、监理单位经营活动基本准则
- ⒈守法
- 这是任何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最起码的行为准则,对于监理单位──企业法人来说,守法就是依法经营。
- ⒉诚信
- 诚信就是忠诚老实,讲信用,这是做人的基本品德,也是考核企业信誉的核心内容。
- ⒊公正
- 主要是指监理单位在处理业主与承建商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时,要做到“一碗水端平”,是谁的责任,就由谁承担,该维护谁的权益,就维护谁的利益,决不能因为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就偏袒业主。
- ⒋科学
- 监理活动要依据科学的方案,运用科学的手段,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科学的总结。
- 七、监理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是一种复合型人才,应具有较高的学历和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必须学习、掌握一定的工程建设经济、法律和组织管理学方面的理论知识。要有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它是理论知识在工程建设中成功地应用。要有良好的品德及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
- 八、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与纪律
- ㈠职业道德守则
- ⒈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 ⒉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 ⒊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 ⒋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 ⒌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
- ⒍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 ⒎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 ⒏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 ㈡工作纪律
- ⒈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 ⒉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所承诺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 ⒊坚持公正的立场,公平地处理有关各方的争议。
- ⒋坚持科学的态度和事实求是的原则。
- ⒌坚持按监理合同的规定向业主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帮助被监理单位完成其担负的建设任务。
- ⒍不以个人的名义在报刊上刊登承揽业务的广告。
- ⒎不得损害他人名誉。
- ⒏不泄露所监理的工程需保密的事项。
- ⒐不在任何承建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中兼职。
- ⒑不擅自接受业主的额外津贴,也不接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津贴,不接受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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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7-9-30〗 浏览次数:〖24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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