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代理,是指一人代另一人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所代的另一人。代他人为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为其所代并承受法律行为效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代理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是一种法律关系。尽管一方代表另一方,或为了另一方的利益去实施某种行为的情形很多,但只有这种行为能够影响到另一方法律地位时,也即另一方通过一方的活动对第三人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时,才是法律上所称的代理。
代理与社会义务或其他非法律关系的义务毫不相干。例如,丈夫可以派他的妻子去参加一个婚礼,并代表他向新婚夫妇表示祝贺。这种情况下,代表仅仅服务于一种社会目的,而不是一种法律目的,因此,这种代表不适用代理法。但这并不意味着通过雇佣代理人来达到的法律目的一定是非常复杂的关系。例如一位母亲让他的儿子从牛奶工人处购买牛奶,母亲的儿子就是她的代理人。同样,公司让它的董事去签订合同,那么董事就是代理人。考察一项关系是否是代理关系,就一定要区分一方是为另一方去完成一项社会义务,还是执行或解除某种法律行为,并取得某种法律后果。如果是前者,就不是代理关系;如果是后者,就是代理关系。因此,某人是代理人的最重要标志是他的行为能够改变被代理人法律地位。
(2)代理是一种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三方关系。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实施行为暗含着,代理人既不可能直接和被代理人,也不可能和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为如果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那么二者都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不存在一方代表另一方的情形。代理人如果和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以此来约束被代理人,这直接违反了代理人的义务。因此,代理的特征之一就是它是一个三方关系。第一个是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第二个是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效果归属关系,第三个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代理行为当事人关系。(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是一种信任关系。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或者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决定了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是一种信任关系。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处于一种消极地承受代理人法律行为后果的地位,因此,信任关系主要是针对代理人而言的,由信任关系所引申的受托信义也是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所负的一项重要义务。根据受托信义义务,代理人在代理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被代理人的许可,不得代表与被代理人对立的一方,或为了其利益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从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交易中谋取自己的利益;不能把自己或他人的利益置于和被代理人的利益竞争的位置。概括起来,受托信义义务表明代理人不能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利益而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和代理人的术语在商业上经常被运用。例如汽车经销商也可以被称为代理人,但是这种称呼并不意味着,通过经销商的介入,使得汽车生产商和购买者之间签订买卖合同。实际上,汽车经销商首先从制造商处购买货物,然后在销售给购买者。如果汽车有瑕疵,购买者只能根据销售合同向经销商寻求救济。如果购买者愿意向生产商寻求救济,他只能追究生产商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就生产商的疏忽而导致的产品对财产或人身的损害而提起侵权之诉。同样,“独家代理协议”虽然赋予代理人独家销售产品的权利,但这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代理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