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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2007年1月12日,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这个被业界称为9号文件的《办法》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包括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等在内的各类建筑市场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进行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并对各有关方面开放和供其利用。同时,9号文件将诚信行为信息分为“良好行为纪录”和“不良行为纪录”。
  在贯彻9号文件过程中,由于各级政府对建筑市场行为的信息管理活动,不可避免地会与各类建筑市场主体的市场信誉、准入资格、资质评审发生关联,因此,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是否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是在9号文件起草调研过程中首先关注的法律问题,因为这涉及到政府的行政行为。
  通常情况下,政府在进行诚信行为的信息管理过程中,对建筑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或者消灭等,应受到严格法定程序的限制,而建筑市场主体如果认为此类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则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实现权力救济。如果不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则产生其他法律后果。
  目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法律界存有一定共识,即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做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其目的是使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得以设立、变更或者消灭。
  但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事实行为。二者虽都属于行政职权行为,但后者并不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而是表现为一种实际操作活动,不会以为当事人设立新的权力、义务为目的。例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某建设工程企业作出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一行政处罚本身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资质证书并予以注销,这一行为又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为此,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和主要特征,我们认为,9号文件规定的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活动应属于行政事实行为,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其理由如下:
  一是从表述层面和法律解读看,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本身不具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设立、变更或者消灭的目的,其主要目的在于信息的共享和利用,以便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便利。
  二是从行为内容上看,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的核心内容在于将已经存在的记录做整理、汇集和公布,体现了操作性和事务性,不直接体现行政意志性。
  三是从约束对象上看,诚信行为信息管理规定了政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实施流程,因此属于政府内部的管理约束,而不是对行政当事人和建筑市场主体的直接约束。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对建筑市场主体利益所产生的影响,并不来自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本身,而是来自于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的前提行为,即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七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及其他相关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我们认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本身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对其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然,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的前提行为,仍属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其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结果将直接影响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对此,9号文件第十一条已经作了针对性规定。
  在9号文件的调研和起草过程中,将诚信行为信息管理与其前提行为进行区分,是贯穿整个文件的基本原则。设立这一原则的目的,就在于防止政府实施的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活动超越其应有界限或被任意扩大解释。这一点,充分体现了文件起草者依法行政的高度自觉性和一致性。
发表时间:〖2007-7-21〗    浏览次数:〖21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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