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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受害人过失引起的损害施工方仍要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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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现年38岁的王女士是某公司会计,每天她都要穿过单位与隔壁医院之间的一条小巷口到单位后门存放助动车。2002年12月,这座医院的门诊大楼破土动工了。为防止意外,建筑公司在巷口上方悬挂了“此处危险,请绕道”的警示牌,而王女士为安全起见,也改走了其他道路。今年4月8日,眼看着上班就要迟到了,王女士为了赶时间便抱着侥幸心理从巷口进去,不巧门诊楼上掉下一小块碎砖头正砸在王女士头上,王女士当即血流满面。经治疗,王女士花去医疗费960元。为此,王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公司承建高楼,属于高空危险作业,对作业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告王女士因时间匆忙而从巷口通过,虽心存侥幸,但其主观心态却是过失而非故意,遂判决建筑公司赔偿王女士医疗费。 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法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即作业者承担责任不以其主观存在过错为条件,其构成要件只包括:(一)存在高度危险作业行为;(二)存在损害事实;(三)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其免责的唯一情形就是,如果损害事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将免除责任。 我们可以对本案进行一下分析:(1)建筑公司的确进行了高危作业(高空作业)的情形,(2)王女士的确受到了伤害,(3)王女士受伤的确是工人在高空作业中引起的,(4)王女士明明知道巷口上方悬挂了警示牌,完全可以绕道而行,避免危险,然而她心存侥幸,自信这一会危险不会发生,因此王女士的伤是她自己的过失(而不是希望或听任被砖砸伤的故意)造成的。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这起事故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123条无过错原则的规定,因此即使该建筑公司没有任何过错,而王女士有过失,也不能免除建筑公司的民事责任,建筑公司仍然要赔偿王女士的医疗费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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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9-6-8〗 浏览次数:〖1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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